草莓视频app在线下载

校園生活
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布(bu)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(wei)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,使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(wei)經濟社會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(gui)定適用于本省(sheng)行政區域(yu)內(nei)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定所稱(che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。

  普通話以(yi)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(yi)北方話為基礎方言(yan),以(yi)典范的現代(dai)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。

  規范漢字以經(jing)過整(zheng)理、簡(jian)化并由國家及其有關(guan)部(bu)門頒布的字表為依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(ge)級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當加強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(sheng)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(fu)責全省(she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的管理工作,組(zu)織(zhi)實施本規定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(fu)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(ye)、工(gong)商、廣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,在(zai)各自職責范圍(wei)內(nei)做(zuo)好(hao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相關工(gong)作。

 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具體負(fu)責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(nei)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和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字工(gong)作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(dang)將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工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(hui)發展規劃,結(jie)合財力情況安排專項(xiang)經費,用于(yu)推廣(guang)普通話(hua)和推行(xing)規范漢(han)字工作。

  第六條  每年9月(yue)的(de)第三(san)周(zhou)為全省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宣傳(chuan)周(zhou)。各級人民政府應(ying)當組織有關(guan)部門(men)開展宣傳(chuan)教(jiao)育活動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漢(han)(han)字(zi)、標點(dian)符號、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等(deng),應當執行(xing)《現(xian)代漢(han)(han)語(yu)(yu)通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(dian)符號用法(fa)(fa)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正詞(ci)法(fa)(fa)基本(ben)規則(ze)》、《中(zhong)國(guo)地名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規則(ze)(漢(han)(han)語(yu)(yu)地名部分(fen))》等(deng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(shu)民(min)族(zu)語言文字的(de)使(shi)用依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民(min)族(zu)區域自治法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(gui)(gui)的(de)規(gui)(gui)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家(jia)機(ji)關工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應當使(shi)用普通話;國家(jia)機(ji)關工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確實(shi)需要(yao)使(shi)用方(fang)言的,可以使(shi)用方(fang)言。

  國家(jia)機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(dian)子屏幕、門戶網站(zhan)等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
  法律(lv)、法規(gui)另(ling)有(you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  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(gou)在教(jiao)學、會議(yi)、宣(xuan)傳和(he)其他集體活動中(zhong)應當以(yi)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漢字為(wei)基本用語(yu)用字。

  對外漢(han)語(yu)教學(xue)應當(dang)教授(shou)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

  學校(xiao)及(ji)其他(ta)教育機構通(tong)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(tong)話和規范(fan)漢字。使(shi)用的漢語文教材,應當符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(biao)準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(you)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(guang)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及其網絡音(yin)視(shi)頻節(jie)(jie)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(yin)、節(jie)(jie)目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
  使(shi)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(yin)的,應(ying)當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或者省廣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部(bu)門批準。電視臺(tai)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(yin)時(shi),應(ying)當在屏幕上(shang)顯示規范漢字。

  影(ying)視(shi)劇的語言應(ying)當以普(pu)通話為主,影(ying)視(shi)屏(ping)幕(mu)上的字(zi)幕(mu)及其(qi)他公示性文字(zi)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(yu)文出(chu)版(ban)的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(tu)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出(chu)版(ban)物等出(chu)版(ban)物的印刷體報頭(名)、刊(kan)名、封(feng)面、內文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
  漢語言音像(xiang)制品用語應當使用普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視等藝術形(xing)式(shi)中和出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公(gong)共服務行業(ye)以(yi)普通話為基本(ben)服務用語。

 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(pai)(pai)、指示牌(pai)(pai)、標志牌(pai)(pai)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(shuo)明書(shu)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(deng),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
  本規定(ding)所稱的公共服(fu)(fu)務行(xing)業,是指商業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(liao)以及(ji)其(qi)他直接面向公眾服(fu)(fu)務的行(xing)業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(suo)和設施用字(zi)應當符(fu)合(he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各類(lei)標志牌標注山、河(he)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理實體名稱,行政區劃名稱,居(ju)民地(di)和(he)路(lu)、街、巷(xiang)名稱,具(ju)有地(di)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和(he)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,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拼(pin)(pin)(pin)寫方法按照《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字母拼(pin)(pin)(pin)寫規則(ze)(漢(han)語地(di)名部分)》拼(pin)(pin)(pin)寫,嚴禁(jin)使用外文拼(pin)(pin)(pin)寫。

  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(di)、游覽地(di)等公(gong)共場所(suo)、設施(shi)名(ming)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業名(ming)稱、商(shang)品(pin)名(ming)稱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應(ying)(ying)當以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基(ji)本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和已(yi)經廢止的異體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的,應(ying)(ying)當采用(yong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主,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輔的形式(shi),嚴禁單獨(du)使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。

  在境(jing)內(nei)銷(xiao)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(deng)(deng)應當以規范(fan)漢字為基本用(yong)(yong)字。在境(jing)外銷(xiao)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(deng)(deng)確需使用(yong)(yong)繁體字的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(ding)使用(yong)(yong)繁體字。

  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語用字應當符(fu)合(he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(xin)息處理和信(xin)息技(ji)術產(chan)品(pin)中使(shi)用(yong)的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(biao)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(xia)列情形(xing)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
  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跡;

  (二)歷(li)史名(ming)人、革(ge)命先烈的手跡;

  (三(san))姓氏中的(de)異體字;

  (四)書法、篆刻(ke)等藝術(shu)作品;

  (五)題(ti)詞(ci)和招牌的手書字;

  (六(liu)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;

  (七(qi))出版、教學、研(yan)究(jiu)中需要使用的;

  (八)涉及(ji)港澳臺與(yu)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;

  (九)經國務院有關(guan)部(bu)門批準的特(te)殊情況。

  老字(zi)號(hao)牌匾、手(shou)書招牌使用繁體字(zi)和異(yi)體字(zi)的(de),應(ying)當在(zai)適(shi)當位置設(she)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(de)副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育(yu)主管部門應當將使(shi)用普(pu)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(zi)的要求,納入(ru)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(yu)機構教育(yu)教學質量監測(ce)機制和綜合評估體系(xi)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的主管部門(men)應當將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要求納入行(xing)業管理規范,作為單位(wei)和個人評先評優(you)的依(yi)據。

  對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(men)予以批評(ping)教(jiao)育,督促改正(zheng)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應當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(zi)的使用(yong)情(qing)況進行(xing)檢(jian)查評估,檢(jian)查評估結果(guo)向社會公布。

  檢查評估的標(biao)準(zhun)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(sheng)教育主管部(bu)門另(ling)行(xing)制定(ding),報省(sheng)人民政府(fu)批(pi)準(zhun)后執行(xing)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(bu)門對下列(lie)領域(yu)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進行(xing)監督檢查,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機(ji)構予以協(xie)助和指導:

  (一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
  (二)學(xue)校及(ji)其(qi)他(ta)教(jiao)育(yu)機構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
  (三)廣(guang)播、電影、電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(wu)臺表演的(de)用語用字;

  (四)報紙、期(qi)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(dian)子出(chu)(chu)版物、數(shu)字出(chu)(chu)版物等公開發行的(de)出(chu)(chu)版物的(de)用語用字;

  (五)本省產品的包(bao)裝、說明(ming)書的用字;

  (六(liu))公共場所、地(di)名的用字;

  (七)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(pin)名稱(cheng)的用語用字;

  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
  對前(qian)述事項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(gui)范和(he)標準(zhun)的,予(yu)以批評教育并督(du)促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(yu)主管部(bu)門(men)的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(ji)構(gou)接到(dao)違反本規定的舉報(bao)或(huo)者投(tou)訴,應當及時書(shu)(shu)面轉告(gao)(gao)有(you)關(g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;有(you)關(g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接到(dao)書(shu)(shu)面轉告(gao)(gao)后(hou),應當依照本規定有(you)關(guan)條(tiao)款(kuan)進(jin)行核實處理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(yi)普(pu)通話(hua)為工作語言的(de)(de)播(bo)音(yin)員(yuan)(yuan)、節目(mu)主持人、影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(pei)音(yin)演員(yuan)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家(jia)機關工作人員(yuan)(yuan)以(yi)及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的(de)(de)廣播(bo)員(yuan)(yuan)、導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人員(yuan)(yuan)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通話(hua)的(de)(de)能力并在工作中使用(yong)普(pu)通話(hua),其普(pu)通話(hua)水平應(ying)當達到國家(jia)或者有(you)關部門規定的(de)(de)等級要求。

  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工作(zuo)由省(sheng)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組織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(ye)、公共(gong)服(fu)務場(chang)所(suo)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復或者(zhe)拆(chai)除(chu)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告(gao)(gao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(zi)不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規范(fan)和標準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廣告(gao)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(gao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管理暫行(xing)規定》的規定執行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(ze)令限期(qi)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(pi)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(shi)一條(tiao)、第十(shi)二條(tiao)、第十(shi)七條(tiao)規定的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(chu)版、信息產業(ye)等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(ju)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,并由有(you)關部門依法對直接(jie)負責的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任人員給予處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(wei)反(fan)本規(gui)定第十四條的(de),由民政主管部(bu)門(men)責令(ling)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不(bu)改(gai)正的(de),依法(fa)予以行(xing)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(wei)反(fan)本規定第十五條(tiao)的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(gai)正(zheng);拒不(bu)改(gai)(gai)正(zheng)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罰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(xing)政管理部門或者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及其(qi)工(gong)作人員(yuan)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(ding)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(ji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,對直(zhi)接負責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(qi)他直(zhi)接責任人員(yuan)依法給予處分。

  (來源:廣東省人民政府(fu)網站)

相關新聞
讀取內(nei)容中,請等待...
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