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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,促進計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(hui)主義(yi)現代化建(jian)設的(de)順利進行,制定(ding)本(ben)條(tiao)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其(qi)相關(guan)的(de)和(he)配(pei)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,按(an)照一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(suo)等處理的(de)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(de)安全保護,應當保障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(de)安全,運行環境的(de)(de)(de)安全,保障信(xin)息的(de)(de)(de)安全,保障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的(de)(de)(de)正常(chang)發揮(hui),以維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(de)安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(jian)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(de)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(jing)內(ne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安全保護(hu)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(zhu)管(guan)全國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(quan)部(bu)(bu)、國家保(bao)密(mi)局和(he)國務院其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部(bu)(bu)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的有(you)關(guan)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得利(li)(li)用(yong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(ji)體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(he)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(hu)。安全(quan)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和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(hu)的(de)具(ju)體(ti)辦(ban)法,由公安部會同(tong)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(ying)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,由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使(shi)用(yong)單位報省級(ji)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(chu)境的,應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(dan)位(we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在24小時(shi)內(nei)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部歸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(ti)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行(xing)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違(wei)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(wei)采取(qu)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(ji)情(qing)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特定事(shi)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(wei)害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定時(shi)間報告(gao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(fa)生(sheng)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(guan)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(nei)拒(ju)不改進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(ha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其他行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家(jia)其他有(you)關規(gui)定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會同有(you)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(ru)實向海關(guan)(guan)(guan)申報(bao)的(de)(de),由(you)海關(guan)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(guan)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(de)(de)規(gui)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及其(qi)他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,或(huo)(huo)者未經(jing)許可(ke)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(pin)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(chu)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(huo)(huo)者對個(ge)人處(chu)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罰(fa)款、對單位處(chu)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罰(fa)款;有(you)違法所得的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(yi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,構(gou)(gou)成違(wei)反治(zhi)安管(guan)理(li)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治(zhi)安管(guan)理(li)處(chu)罰(fa)條例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(chu)罰(fa);構(gou)(gou)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給(gei)國家、集體或者(zhe)他人(ren)財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當依法(fa)承擔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(tiao)例的國家公務(wu)員(yuan)利用(yong)職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者有其他違(wei)法、失(shi)職行(xing)為,構成(cheng)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;尚不構成(cheng)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(gei)予(yu)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病(bing)毒(du),是指(zhi)編制或者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機功(gong)能(neng)或者毀(hui)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使(shi)用(yong),并能(neng)自(zi)我復(fu)制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機指(zhi)令或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(an)全專用產(chan)(chan)品,是指用于保(bao)護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(an)全的專用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(chan)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(an)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(shi)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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