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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(bao)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,促進計(ji)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(hua)建設的(de)順利(li)進行,制定(ding)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所稱的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,是指由(you)計(ji)算機及(ji)其相(xiang)關的和(he)配(pei)套的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(wang)絡(luo))構成的,按照(zhao)一定的應用目標(biao)和(he)規則對信(xin)息進(jin)行采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、傳輸(shu)、檢(jian)索(suo)等處理的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安全保護(hu)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的(de)(de)(de)安全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(de)(de)安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(de)安全,保障(zhang)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功能的(de)(de)(de)正常(chang)發揮,以(yi)維護(hu)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安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,重(zhong)點(dian)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、國(guo)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(shu)等重(zhong)要(yao)領域的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境(jing)內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保(bao)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全(quan)部(bu)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(wu)院(yuan)其他有關(guan)(guan)部(bu)門,在國務(wu)院(yuan)規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的(de)有關(guan)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益、集體利益和公民(min)合法利益的活動(dong)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建設(she)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(lv)、行(xing)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(shi)行安(an)(an)全等級(ji)保護。安(an)(an)全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(biao)準和安(an)(an)全等級(ji)保護的(de)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(ji)聯網(wang)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由(you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(dan)位(wei)報(bao)省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的(de),應當(dang)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(wei)(wei)應(ying)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(li)制度,負責(ze)本單位(wei)(wei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(you)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的防(fang)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的銷(xiao)售(shou)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部(bu)會(hui)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(cha)處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(jian)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(ji)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(shi)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情(qing)況(kuang)下,可以就涉(she)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(yi)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(jing)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等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(er)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(zhao)規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中(zhong)發生的(de)案件(jian)的(de);

  (四)接到(dao)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(jin)的(de);

  (五(wu))有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(de)其他(ta)行為的(de)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(he)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(you)(you)關(guan)規(gui)定(ding)的,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(shi)工危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(you)(you)關(guan)單位進(jin)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(ji)信息(xi)媒體進出(chu)境,不(bu)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的,由(you)海關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海關法》和本條(tiao)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(ji)算機(ji)病毒以(yi)及(ji)其他有(you)害數據(ju)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或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,由(you)公安機(ji)關處(chu)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罰(fa)款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(chu)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罰(fa)款;有(you)違法所得的,除予以(yi)沒(mei)收外(wai),可(ke)以(yi)處(chu)(chu)以(yi)違法所得1至3倍(bei)的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(fan)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規定(ding),構成違(wei)反(fan)治安管(guan)理(li)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(guan)理(li)處(chu)罰條(tiao)例(li)》的(de)有關(guan)規定(ding)處(chu)罰;構成犯(fan)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(huo)者他人財產造成損(sun)失的(de)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民(min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(yi)照本條例所作(zuo)出的具(ju)體行政(zheng)行為(wei)不服的,可(ke)以依(yi)(yi)法申請行政(zheng)復或者提(ti)起行政(zheng)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(tiao)例的國家公(gong)務員利(li)用職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(you)其他違(wei)法、失職行為(wei),構(gou)(gou)成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ren);尚不構(gou)(gou)成犯(fan)罪的,給予行政處(chu)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病(bing)毒,是(shi)指編制(zhi)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(gong)能或者毀壞數據(ju),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(wo)復制(zhi)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指令或者程序(xu)代碼(ma)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(pin),是指用(yong)于保(bao)護(h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(de)有關法(fa)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(gen)據本(ben)條例(li)制定實施辦(ban)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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